據了解,醫療責任風險金由醫療衛生機構按年度進行籌集和結算,在發生醫療糾紛賠(補)償時用于支付賠(補)償。醫療責任風險金設在衛生部門的基本賬戶內,實行分戶管理、專賬核算。其中,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籌集金額按照年醫療收入的2‰進行計取,二級醫療衛生機構的籌集金額按照年醫療收入的3‰進行計取。醫療責任風險金以省轄市為單位,實行集中管理、專款專用,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使用,不足部分要及時補充。省直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由省衛生廳、省財政廳負責管理。
以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為杠桿,河南對于連續3年醫療糾紛賠(補)償金額不超過醫療責任風險金50%的醫療衛生機構,將降低其30%的籌集基數。對于連續2年醫療糾紛賠(補)償金額達到醫療責任風險金50%以上的醫療衛生機構,將提高其20%的籌集基數;對于連續3年醫療糾紛賠(補)償金額達到醫療責任風險金50%以上的醫療衛生機構,將提高其30%的籌集基數。
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、經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、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,可作為醫療糾紛賠(補)償時的依據,但同時要按規定撥付。河南還從醫療責任風險金中抽取6%的資金用于支付醫療糾紛案件調查、專家會商及技術咨詢等費用。(醫藥衛生報)